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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示警資料-開放臨時停車(高雄市政府)

項目 說明
資料資源 開放資料位置
發布時機 為避免颱風豪雨期間雨量過大不及排放而淹水,導致民眾車輛泡水毀損造成財產損失,今(106)年共開放38個行政區、321處場所,可供臨時停放11,807輛車。臨時停車處所開放時間,為高雄市災害應變中心發布停止上班上課時起,至恢復上班日上午六時三十分時止。
定義 臨時停車處所指於颱風豪雨期間,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災害應變中心開放供市民臨時停放車輛之處所。臨時停車處所開放時間,為本市災害應變中心發布停止上班上課時起,至恢復上班日上午六時三十分時止。臨時停車處所僅供臨時停放車輛使用,提供臨時停車處所之機關或學校不負車輛保管責任。車輛停放期間如因淹水等原因致車輛受損時,提供臨時停車處所之機關或學校不負賠償責任。
建議作為
  • 停放之車輛種類如下:

  • 1.小客車。
    2.小貨車。
    3.小客貨兩用車。
    4.代用小客車。
    5.小型特種車。
    6.機器腳踏車。
  • 駕駛人停放車輛於臨時停車處所時,應配合下列事項:

  • 1.依公告之停車動線行駛並停放於劃定之位置,不得妨礙其他車輛通行或停放。
    2.自行填寫或提供姓名、電話、住址及車牌號碼等資料予臨時停車處所之管理人員登記。
    3.於駕駛座前之擋風玻璃或其他明顯處標示駕駛人姓名及聯絡電話。
    4.車輛停放後應立即離開臨時停車處所,不得逗留。
災前措施 透過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網站-執行成果 > 停車場規劃及興建 > 高雄市颱風豪雨期間車輛臨時停放處所中,提供民眾颱風豪雨期車輛臨時停放處所相關資訊。
災中應變 本府災害應變中心於必要時,得將劃設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及橋樑,發布為臨時停車處所。
災後處理 開放臨時停車時間結束後,逾時未將車輛駛離,由提供臨時停車處所之機關或學校,通報本府警察局交通大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相關規定予以移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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