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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示警資料-防空(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所)

項目 說明
資料資源 開放資料位置
定義 防空警報係由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民防管制中心、設有空襲警報發放系統之政府機關(構)、公民營事業機構及國軍部隊,於接收警報命令傳遞系統指令後,為保護民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以多元管道(如遙控【手動】、交直流電警報器、播音器【車】或災害訊息廣播平臺等)進行預警之措施。警報發布狀況分述如下:
  • 萬安演習:為熟練全民防空警覺與精進防空作為之目的,由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規劃於每年採有預告、分區同時段(30分鐘)之防情傳遞、警報發放、人車疏散、交通管制及戰災救護等實作演練,並由演習地區內之所有部隊、機關、學校及民眾共同參與。
  • 空襲警報:空軍作戰司令部空中管制中心(ACC)於獲知敵機或不明機情況,判明有進襲臺澎地區之可能,並進入我警報發放線(自臺灣本島沿海邊緣起70浬)以內時,即下達警報命令;外離島部分則由各防衛部、守衛部就其防區狀況決定。
發布時機
  • 萬安演習:為強化全民防空與空防整備,於進行軍民聯合防空(萬安)演習實作演練時發放防空警報。
  • 空襲警報:由空軍作戰司令部空中管制中心(ACC)視防空戰備狀況發布防空警報。
建議作為 防空警報發放後,人、車一律按規定接受憲警及民防人員指(誘)導,進行防空疏散避難。
事前準備
  • 心理上保持防空準備,平時即應選定緊急避難處所,並察看進出路線。
  • 常備急救藥品,消防滅火器材或儲水備沙及飲水食物。
  • 易燃物品應移置安全處所。
期間應變 民眾應接受憲警及民防人員指(誘)導確實進入防空避難處所,居家者應緊閉門窗及實施燈火管制;交通管制作為如下:
  • 高鐵及臺鐵各班次列車正常行駛、下車旅客及接送親友應即依引導實施疏散避難。
  • 捷運各班次列車正常行駛,下車旅客立即接受引導,實施疏散避難。
  • 高速公路依「准下不准上」原則,於各交流道實施管制;行駛於高速公路車輛不予管制,下交流道車輛,立即引導疏散及避難。
  • 國內各機場、港口停泊之機、船均照常起降、靠離與行駛,惟下機旅客及接送親友立即接受引導實施疏散避難。
  • 軍用機場、港口,依空軍及海軍司令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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