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資料集列表 ▸▸ 災害示警資料-鐵路事故(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項目 說明 資料資源 開放資料位置 定義 列車因天然災害、人為或其他因素造成營運異常或停駛。 事前準備 搭乘前先至台灣高鐵企業網站,掌握營運狀況及列車行駛等相關資訊;並可多加參考乘車指南內之乘車須知、乘車安全及高鐵百科等資訊。 期間應變 營運異常時,若位於車站,請多加參考車站最新公告資訊或洽服務人員;若位於列車上,請不要驚張或擅自下車,建議可安靜地坐於原位,等待列車工作人員進一步說明與協助,若遇特殊事件(如火災、地震等),請依照車站或列車上工作人員指示,進行安全疏散或相關措施。 列車運行中斷時,受影響之旅客經由台灣高鐵人員處理後,旅客得要求: (1) 免費送回原起程站,除持用定期票者外,並得辦理退還實收票價。 (2) 中止乘車,改乘台灣高鐵提供之接駁運具至最近鐵路或公路客運車站,除持用定期票者外,並得退還未乘區間票價。 歸責於台灣高鐵事由之列車遲延達三十分鐘以上,列車運行中斷、取消班次或購買有發布海上颱風警報之日起至解除海上颱風警報之日止之車票且未搭乘者,可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持相關車票至高鐵各車站辦理退費或退票。 災後處理 如遇地震等特殊事件,請依照車站或列車上工作人員指示,進行安全疏散或相關措施。 如列車運行中斷停駛一日以上時,回數票及定期票得依全天停駛日數展延有效期限。 列車晚點時,旅客得選擇搭乘原班次列車到達訖站,或 (1) 除持用定期票者外,於起程站或中途站停止旅行者,退還未乘區間票價。 (2) 自起程站或中途站改乘其他列車較低票價車廂時,可經臺灣高鐵人員註記,退還票價差額。 因可歸責臺灣高鐵之事由,致使列車抵達旅客訖站時間較時刻表原訂時間遲延三十分鐘以上者,旅客除持用定期票者外,得依下列標準,於當日起算一年內,憑票請求換領乘車票兌換券或退費。 (1) 遲延三十分鐘以上未滿六十分鐘者,換領與該次搭乘車廂種類相同等級之半價乘車票兌換券乙張或退還實收單程票價之百分之五十。 (2) 遲延六十分鐘以上者,換領與該次搭乘車廂種類相同等級之免費乘車票兌換券乙張或退還實收單程票價全額。 更多資訊 更多資訊請參考台灣高鐵企業網站 示警提供單位: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